甲 方: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 (以上簡稱甲方)
法人代表:張洪京
地 址:吉林市北京路7號
郵 編:132011
聯 系人:張洪京
聯系電話:0432-62030123 62030101 62063155 62067155
乙方: (以下簡稱乙方)
法人代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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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,就乙方作為甲方的產品代理銷售商事宜,達成如下協議:
一、代理商資格
1.由國家工商機關、稅務機關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經銷計算機軟硬件、電子產品、金融產品、通信產品及相關產品的單位。
2.有銷售代理產品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及業(yè)務人員。
3.具有良好的客戶基礎并有能力開拓身份證驗證儀銷售渠道。
4.嚴格遵守甲方的代理銷售政策及本協議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5.具備上述條件并簽訂本協議,填寫“吉林博苑科技代理商注冊登記表”(附件一),即可取得相應的代理資格。
6.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商業(yè)行為和法律行為及經營損失不承擔責任。
二、代理產品、地區(qū)及期限
1.甲方授權乙方為“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證驗證儀代理銷售商”,期限為______年。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。乙方享受相應的優(yōu)惠代理價格及相應的地區(qū)保護政策。
2.乙方有權使用“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證驗證儀代理銷售商”的名義從事一切有關銷售本協議規(guī)定代理產品的合法商業(yè)活動。
3.乙方指定銷售區(qū)域:_______________,其它區(qū)域不得銷售本產品。
三、代理銷售定義
1.甲方作為博苑身份證驗證儀的原始生產廠商,完全擁有其產品的知識產權。
2.乙方作為博苑身份證驗證儀的代理銷售商,此產品經過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中心鑒定 NO.APST(2006)245,國家公安部不允許三無產品在市場上銷售,如乙方以中性包裝在市場上銷售,視為不是本公司生產產品,責任由乙方承擔。
3.乙方將以自身名義從事本協議所包含的代理產品的合法商業(yè)活動。
四、甲方的責任、權利和義務
1.為乙方提供博苑身份證驗證儀產品使用說明與教學光盤。供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給客戶演示環(huán)境所用。
2.為乙方講解必要的業(yè)務知識與技術服務,為乙方提供銷售所需的技術資料。
3.指導協調乙方的銷售行為,最大限度地占領市場。
4.配合乙方做好當地的市場宣傳活動及大客戶攻關工作。
5.甲方負責產品的錯誤修改、升級等相關工作。
6.如果甲方調整代理產品市場零售價格,甲方將給予乙方價格保護。
7.代理產品的價格制定權、發(fā)布權在甲方,甲乙雙方均有保守價格和庫存機密的責任。
五、乙方的責任、權利和義務
1.乙方按實際情況填寫“吉林博苑科技代理商注冊登記表”(附件一),發(fā)生變更時須及時書面通知甲方。
2.乙方保證嚴格尊重產品的知識產權和著作權,保證不以任何方式重做、拷貝或泄露、傳播、散布所代理產品,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對所代理產品進行解剖、匯編。
3.乙方設立至少 人組成的專業(yè)部門銷售代理產品。
4.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當地的市場動態(tài),擬訂本產品的行銷計劃。
5.乙方應為客戶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。
6.配合甲方跨地區(qū)性或全國銷售及宣傳活動,努力開拓市場。
7.收集代理區(qū)域內的市場信息,并及時反饋給甲方。
8.乙方不得銷售代理產品的非法渠道產品,否則一經發(fā)現甲方將有權撤消其代理資格。已銷售的產品按市場指導價的叁倍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。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。
9.乙方有義務保護有關的商業(yè)機密。
10.乙方在媒體上的所有宣傳促銷活動必須與甲方協商,并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實施。
六、銷售指標
乙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,產品代理保證金為________萬元,首批進貨為______臺,每單次進貨不低于30臺,每季度銷售為________臺,每年度銷售__________臺。
七、訂貨、付款及貨運
1.須完整填寫“博苑身份證驗證儀產品訂貨單”(附件二),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,加蓋單位公章,傳真給甲方市場部。
2.甲方收到訂貨單后,堅持款到發(fā)貨,先訂貨、先付款者先發(fā)貨的原則。吉林以外地區(qū),乙方應盡快將付款憑證復印件傳真至甲方,以便盡快安排發(fā)貨。
3.甲方收到貨款后,將通過快遞或貨運的形式給乙方,運費由乙方承擔。
4.運輸以乙方訂貨單要求的方式為準。
5.乙方須在收到貨物三個工作日之內驗貨,如有商品損壞,須書面通知甲方,否則,視同一次驗收合格。
八、價格政策
具體價格及返點事誼請來電咨詢0432–62030123 62030101
九、培訓及市場活動
1.甲方將根據具體情況對乙方進行不定期的銷售培訓和技術培訓。
2.乙方在取得“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證驗證儀代理銷售商”資格之前,不得以“博苑科技代理”等具有排他性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。
十、法律效力
1.本協議內容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。
2.變更本協議條款中的任何內容,需有雙方簽字的正式書面文件。
3.甲方對乙方的代理授權期滿后,本協議自行終止,協議到期后可以續(xù)簽。
4.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。
5.本協議包含的附件有:
附件一:吉林博苑科技代理商注冊登記表;
附件二:身份證驗證儀訂貨單;
6.本協議一式貳份,雙方各執(zhí)壹份,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。
甲方: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
單位名稱(章)
單位地址:吉林市北京路7號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電話:0432-62030123
傳真:0432-62036122
開戶銀行:吉林銀行吉林市北京路支行
帳 號:62201201080046167
農行卡號:95599 8054 10985 68911 張洪京
交行卡號:601428 4035 3956419 張洪京
郵政編碼:132011
乙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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